第二百三十一章:一世一元,改元贞观?(2/3)
以祭祀或互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的,只需要向官府报备即可。但熹平六年张角符水疗病,徒众数十万,引起了朝廷的忌惮,故而颁布了“禁聚众令”,限制百姓无故集会,轻则罚作苦役,重则处死。这熹平六年的“禁聚众令”由于黄巾之乱初定,部分地区尚有黄巾余孽,故而也尚未禁止。但不少百姓却误将“熹平”当作了刘宏的第一个年号,将“建宁”当作了第二个年号,致使部分地区因为熹平六年在职官吏或三老传播新法令不到位的缘故,竟以为朝廷早就取消了“禁聚众令”,罚作苦役者众多。甚至有不少百姓在夏收后,因为聚众祭祀官方承认的“社稷”二神祈求来年丰收,被视为违反禁令,组织祭祀的为首之人被判斩刑,等待秋后问斩。刘辩亲自过问了这件事,下令各州、郡长官严查类似事件,甚至将廷尉左监法衍派去巡视各州,赦免了这些罚作苦役以及判斩刑的百姓。但这件事并没有引起朝廷官员们的关注,这些事件当时的热度似乎只不过是因为太子殿下关注到了这件事而已,因为类似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种类繁多。还有一件令刘辩印象深刻的是民间百姓向豪强借贷的利率,建宁年间是延续孝桓皇帝时期的《贷钱令》,禁止豪强以超过法定利率放贷,而这个法定利率是年息两成。尽管执行松弛,致使“豪民侵陵,分田劫假”,但至少在地方行政主官愿意保护百姓的时候,是有法可依的。但某个昏君在熹平年间废除了这条法律,允许豪强以最高“倍称之息”,也就是十成的年息来向百姓放贷,最终通过高昂的利息在熹平、光和年间的天灾之时掠夺百姓的田地,将无田百姓收为奴仆成为了地方户籍上的黑户。只是许多百姓不知道,看着豪强们拿出朝廷的律法条文,在契约上写明是以朝廷允许的最高利率收取,而并不言明具体年息利率,百姓以为有律法保护,最终被豪强欺骗百姓。“新朝该有新气象,这种事情以后不能再发生在大汉治下。”刘辩袖中的拳头微微握紧,这是他接下来的十年里要做的第一件事,沉声道:“其一,以孤为始,大汉的天子一世一元,年号定下便不得再行更改。”“其二,除年号历法外,以太祖高皇帝于氾水之阳即皇帝位之年为大汉元年,则今年为大汉三百八十六年,从即日起,所有文书以汉历纪年,以今年为例,书云‘大汉三百八十六年,光和七年’的形式纪年。”“其三,大汉